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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:
 
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、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

一、项目名称: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、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

二、审核依据:《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》(外经贸部2002年第2号令)、《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》(〔2002〕外经贸合发137号)。

三、申报条件:1、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。2、与外方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。3、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。

四、审批程序企业提交申办材料,由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受理。符合条件的,商务厅予以审查;不符合条件的,5日内告知申请人。

五、需要材料申请劳务项目审查需:1、填写完整、准确的《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》;2、与外方、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(如已签订);3、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(验原件、存复印件);4、外方(雇主或中介)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(复印件);5、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(复印件)。

对港澳台、未建交国家劳务项目,申请材料为1、企业的申请报告(报告包括合同号、雇主名称、所派人数、工作期限等内容);2、企业与外方雇主(中介)签订的劳务合同;3、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(复印件)。

六、承诺期限:劳务项目审查5个工作日,港澳台、未建交国家劳务合作项目审核、转报5个工作日。

七、收费标准:本项目不收费。

承办处室对外经济合作处

联系电话:0551-2831223,2831287 

办理流程

 
劳务人员出境证明

二、项目名称:劳务人员出境证明

二、办理依据:《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》(外经贸部、外交部、公安部二○○二年第2号令),《<关于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>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公安部公出境〔2003〕352号),《关于印发<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>的通知》(商合发〔2003〕44号)

三、申报条件:1、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。2、经过项目审查的项目

四、办理程序:企业提出申请,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受理,符合条件的,由省商务厅出具《劳务人员出境证明》;不符合条件的确,5日内告知申请人。

五、需要材料:1、经过审查的《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》;2、企业的申请;3、工作准证(复印件)。

六、承诺期限:5个工作日。

七、收费标准:本项目不收费。

承办处室:对外经济合作处

联系电话:0551-2831223,2831287

办理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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