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项目名称: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、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
二、审核依据:《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》(外经贸部2002年第2号令)、《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》(〔2002〕外经贸合发137号)。
三、申报条件:1、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。2、与外方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。3、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。
四、审批程序:企业提交申办材料,由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受理。符合条件的,商务厅予以审查;不符合条件的,5日内告知申请人。
五、需要材料:申请劳务项目审查需:1、填写完整、准确的《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》;2、与外方、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(如已签订);3、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(验原件、存复印件);4、外方(雇主或中介)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(复印件);5、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(复印件)。
对港澳台、未建交国家劳务项目,申请材料为1、企业的申请报告(报告包括合同号、雇主名称、所派人数、工作期限等内容);2、企业与外方雇主(中介)签订的劳务合同;3、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(复印件)。
六、承诺期限:劳务项目审查5个工作日,港澳台、未建交国家劳务合作项目审核、转报5个工作日。
七、收费标准:本项目不收费。
承办处室:对外经济合作处
联系电话:0551-2831223,2831287
办理流程

|